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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旅游不文明管理条例暂行办法

来源:本站 | 时间:2019-11-14

     昆明市文明旅游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文明办、各区文旅局、各旅游行业协会、各旅游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6〕139号)文件要求,持续推进昆明市文明旅游工作良性发展,现将相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一、推进部门联动,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旅游协会、旅游企事业单位要加强部门联动,统筹协调、周密部署、深入贯彻执行《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打通信息采集渠道,加强多方位惩戒力度。二、明确记录标准,加大监督力度中国游客在境内外旅游过程中发生的因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主要包括:  (一)扰乱航空器、车船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三)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四)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  (五)参与赌博、色情、涉毒活动;(六)不顾劝阻、警示从事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七)破坏生态环境,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  (八)违反旅游场所规定,严重扰乱旅游秩序;  (九)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因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导致被监护人发生旅游不文明行为,将监护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从事旅游经营管理与服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旅游从业人员”)在从事旅游经营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工作规范、公序良俗、职业道德,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主要包括:  (一)价格欺诈、强迫交易、欺骗诱导游客消费;(二)侮辱、殴打、胁迫游客;(三)不尊重旅游目的地或游客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风俗禁忌;  (四)传播低级趣味、宣传迷信思想;(五)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旅游不文明行为。三、健全举报机制,拓展信息采集渠道市文明办、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公安局、市交运局、昆明海关、昆明机场、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及市属新闻媒体要及时建立“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工作制度,形成全市范围   内的通报与惩戒的联动机制。各旅行社、各景区景点要将《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具体内容纳入《旅游合同》、《旅行团出行须知》、《服务指南》、《安全须知》、《游览须知》等文件或公告中,加强提醒、教育和培训工作。发现不文明行为及时提醒游客改正,对拒不改正、影响恶劣的不文明行为,及时核实游客身份,主动报送信息。“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采集渠道包括:(一)旅游主管部门。发挥好旅游主管部门职责作用,市、区文旅局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采集和填报,并督促指导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旅行社、A级景区、星级饭店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区文旅局通过《昆明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报送表格》(见附件)报送信息。(二)旅游经营单位和旅游协会。旅游经营单位和旅游协会有义务对《办法》的颁布进行宣传和贯彻落实,发挥好经营单位和协会的主渠道作用,积极收集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通过《昆明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报送表格》(见附件)报送信息。(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发挥部门联动优势,由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明办、市公安局、市交运局、昆明海关、昆明机场、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市属新闻媒体等联席会相关成员单位以及昆明边检站等相关部门负责采集分管领域内发生旅游不文明行为的信息,通过《昆明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报送表格》(见附件)汇总到市文化和旅游局。(四)媒体和社会举报。积极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力量,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以及旅游交通、餐饮、购物、娱乐休闲等经营单位向旅游主管部门举报旅游不文明行为。通过媒体曝光及昆明市旅游发展委员会(http://lfw.km.gov.cn/)首页“政民互动”-旅游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电话(0871-96927或0871-12345)、来信来访等公众举报渠道广泛采集信息。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应予保密。四、组织行业专家,推进评审制度化“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前应经“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评审委员会由政府部门、法律专家、旅游企业代表、旅游者代表组成,评审主要事项包括:(一)不文明行为事件是否应当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二)确定“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信息保存期限;(三)“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是否通报相关部门;(四)对已经形成的“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记录期限进行动态调整。五、加强记录动态管理,完善信息保存机制 “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1年至5年,实行动态管理。按照信息保存期限要求在“昆明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网站同时公布,并上报省文化和旅游厅。记录期满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将网上公示信息撤销,转为内部存档资料。(一)旅游不文明行为当事人违反刑法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信息保存期限为3年至5年;(二)旅游不文明行为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信息保存期限为2年至4年;(三)旅游不文明行为未受到法律法规处罚,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信息保存期限为1年至3年。六、加强部门联动,实施联合惩戒对于公示的“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由市文化和旅游局按季度定期向公安、航空、铁路、机场安检、旅游行业协会、旅行社、A级景区、星级饭店等相关部门或旅游企事业进行通报,各单位须在职责范围内对不文明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工作机制。旅行社对在记录期内的不文明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可以不提供服务,不予办理组团出境旅游。记录期过后,经出具遵守文明旅游规定保证书后旅行社可接受报名参加出境旅游团队。在提供旅游服务时,旅行社可以限制其享受一定的旅游优惠政策。各旅游经营单位在旅游高峰期间,可以限制其购票参观景区、入住酒店、参团旅游。旅游主管部门在审查旅行社出境旅游团队名单时,对在记录期内的不文明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公安、航空、铁路、机场安检等相关部门对记录期内的不文明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一定的警示约束措施。 七、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昆明电视台、昆明日报、昆明信息港等媒体要大力宣传普及《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加大对文明旅游典型案例的正面宣传和反面曝光力度;其余成员单位要运用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手段宣传普及《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各旅行社、旅游行业协会、景区景点需在醒目位置粘贴相关通知,并主动告之游客。 附件:昆明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报送表格 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201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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